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大署办〔201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我区贫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
凡是具有我区城乡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二)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
(三)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居民。
(四)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患重病住院的人员。
下列情况不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
(二)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
(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院就医、购药或非定点药店购药等。
(五)其他不应当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情况。
二、医疗救助待遇
(一)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资助的额度是:城市低保对象中成年人每年每人44元,未成年人每年每人15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
(二)医疗费减免。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凭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证就诊时,免除普通挂号费及诊察费,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费 1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20%。
(三)日常救助。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分类发放医疗补助或救助卡(券),救助对象自行就医或凭救助卡(券)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每年医疗补助、救助卡(券)的发放额度控制在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度(省下拨的补助资金和县、区匹配资金)的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