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鸡冠新区开发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鸡政发[2010]3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鸡冠新区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鸡西市鸡冠新区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为保证鸡冠新区开发建设顺利进行,加强鸡冠新区项目建设监督和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在鸡冠新区开发建设中的工作职责,落实鸡冠新区开发建设相关政策,确保鸡冠新区开发建设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制定本规定。
一、开发建设协调和管理
(一)鸡冠新区开发建设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鸡冠新区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二)成立鸡冠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新区办,下同),负责鸡冠新区开发建设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土地出让、规划选址、建设方案、资金使用等工作,确保鸡冠新区开发建设顺利进行。
二、土地收储
(一)鸡冠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收储和整理,按照土地规划用途以不同方式出让。土地收储具体工作由鸡冠区政府、新区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新区土地收储项目办共同组织实施,制定鸡冠新区征地补偿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二)鸡冠新区土地收储项目办办公地点设在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鸡冠新区土地收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付,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并协调项目融资相关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鸡冠新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发布征地公告,并依法对征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鸡冠区政府负责鸡冠新区征地的具体工作,参与土地测量,并负责与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解决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和稳定问题。
三、土地出让
(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新区办负责鸡冠新区土地收储成本测算,具体确定居住用地、综合用地、商业服务用地的征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