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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树大地震救灾重建志编纂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2011年3月底之前,各分卷成立分卷编纂委员会及编纂室,选调编纂人员,确定主编、副主编,分纂、副分纂,落实承编牵头单位和参编单位的编纂任务。

  (三)2011年4月至6月适时分期开展分纂、副分纂、编纂人员培训工作。

  (四)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完成《灾情灾害志》、《抢险救灾志》、《医疗防疫志》、《社会赈灾志》4卷的篇目审定、资料收集、编辑资料长编、初稿撰写和志稿总纂等工作,将初审后的志稿提交相关分卷编委会复审。2013年6月,根据分卷编委会的修改意见,上述各分卷编纂室完成对复审稿的修改工作,形成送审稿,报送全志编委会终审。2013年12月,根据全委会的审核意见,上述各分卷编纂室完成再次修改工作,报送全志编委会审查验收。2014年6月完成审查验收工作,报省政府批准出版。

  (五)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完成《总述·大事记》、《图志》、《灾后重建志》、《人物》、《附录》5卷的篇目审定、资料收集、编辑资料长编、初稿撰写和志稿总纂等工作,将初审后的志稿提交相关分卷编委会复审。2015年9月根据分卷编委会的修改意见,上述各分卷编纂室完成对复审稿的修改工作,形成送审稿,报送全志编委会终审。2015年12月,根据全志编委会的审核意见,上述各分卷编纂室完成再次修改工作,报送全志编委会审查验收。2016年3月完成审查验收工作,报省政府批准出版。

  八、资料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和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拟编纂〈玉树大地震抗震救灾志〉做好前期资料收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要将收集、征集到的地震灾情、抗震救灾、灾后重建的法规文件、规划、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技术资料、会议纪要、报纸期刊、档案图书、史料丛书、录音录像、统计报表、照片资料等及时分类整理、建卡建档,为编辑资料长编和撰写初稿做好充分准备。

  为给编纂《玉树大地震救灾重建志》打好坚实基础,并便于复审、终审时把关参考,使之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传世之作,各分卷在撰写初稿之前,必须编辑资料长编。

  各分卷编委会向全志编委会报送分卷送审稿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的同时,报送分卷资料长编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终审后完成修改,报送审查验收的志稿的同时必须按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将收集整理的所有原始资料同时报送全志编委会办公室资料组妥善保存,不得损毁和散失,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出租、出让、转借。所有资料将由青海省方志馆永久保存,作为今后深入、系统研究青海玉树4·14大地震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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