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咨询和培训服务。
(1)聘请咨询专家。市世行办应对项目单位按国家、自治区和世界银行的各项规定制订世行贷款项目的技术援助和培训计划及项目咨询专家聘请计划进行汇总,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上报区项目办和区财政厅批准后执行。项目单位聘请咨询专家的合同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签署,合同副本应送市世行办、市财政局,区项目办和区财政厅备案。
(2)出国考察、学习、培训。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国外(内)考察、学习、培训计划报市世行办,由市世行办汇总编制,征得市财政局同意上报区项目办,区项目办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债务管理。
1.市财政局是南宁市政府利用世行贷款项目的债权、债务代表人和区财政厅指定的项目授权提款签字人,负责由区财政厅直接转贷给市政府的转贷工作,办理转贷协议的签署。
2.项目单位应与市财政局签署再转贷协议,并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向市财政提供偿还担保。
3.市世行办编制再转贷额度分配单和债务分割单送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4,市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转贷协议和再转贷协议,就本市和本单位的贷款项目提前做好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保证到期按时足额的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承诺费等。市政府和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设立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并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支付与提款报帐管理。
贷款项目单位应按《
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规定》的通知进行支付和提款报帐。项目单位应根据监理签发的工程月付款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支付工程进度款;费用发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报提款申请报市世行办审核汇总:送市财政局债务代表人审核签章 后办理提款报帐。
第十二条 资金及财务管理。
1.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按照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世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制度》、《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及时向市世行办、市财政局提供项目支付、提款报帐进度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它有关财务报告,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每季度与市财政局核对一次配套资金划拨和债务往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