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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3月1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12月27日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南宁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下称“世行贷款”)项目的建设,理顺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职责与分工,简化办事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世界银行有关规定及南宁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如涉及到需申请其他部门审批管理时,仍按正常的国内程序报批。
  第三条 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主要指项目前期准备管理,项目执行管理(项目实施计划,招标采购,包括招标采购计划、招标评标、货物、工程咨询和培训服务,债务,贷款支付与提款报帐,资金、财务,合同管理等),项目完成与运营管理,项目责任制管理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南宁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领导小组(下称“市世行贷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有市世行办、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局等。市世行贷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市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联络、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五条 项目工作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进行管理。市世行贷款领导小组成员应按这一原则及附件明确的职责与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及运行流程图加强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前期准备管理

  第六条 项目的立项。项目单位应根据南宁市经济发展的战略和优先重点,向市计委和市财政局提出利用世行贷款的计划与申请,并随同贷款申请提交项目初始文件(包括简明项目建议书),在接到项目被列入贷款计划的通知后,开始进行与贷款有关的后续准备工作,并按国内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准备详细的项目建议书.报市计委上报,以便项目正式立项。项目的贷款申请、初始文件、详细项目建议书需经市计委和市财政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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