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机关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11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行政机关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铜陵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发布公文类信息,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核环节。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情形。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指定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机构,具体负责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条 公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对照
《条例》及有关规定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该文公开属性。公文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七条 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起草部门拟定的属性和免予公开的理由进行审核。审核机构认为起草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
《条例》的要求,应与起草部门商议重新确定公开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应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