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于本单位已发布的信息中出现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内容时,应当及时予以补正。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相关单位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陵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在处置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发布准确、有效的信息,公开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四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