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审核本机关保密审查机构提交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仍不确定的,应向机关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报;
(三)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四)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行政机关申报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机关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九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行政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环节。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并在公文送审过程中同步完成保密审查程序。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已经产生但尚未明确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