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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10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铜陵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铜陵市国家保密局是我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具体事务(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本机关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向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进行申报;

  (四)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六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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