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直相关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和服务类事项进行清理、梳理,编制符合电子监察要求的运行流程,做好数据的录入和接口开发准备工作。
(二)市监察局负责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行为各环节进行实时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进程的实施督查、督办。
(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重要资金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等项目的审查确认、对运行流程的优化情况进行审查。
(五)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类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完成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升级完善,建设并维护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做好系统对接和实时传送相关业务数据工作。
(六)市发改委负责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项目的立项;负责审查确认重大建设项目。
(七)市财政局负责建设电子监察系统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
(八)市委保密局负责对电子监察系统的保密性进行审查。
(九)市公安局负责对电子监察系统的安全性进行审查。
六、实施电子监察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领导体制。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实施电子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铜陵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倪玉平担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黄文政担任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见附件)。各行政职能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为推进实施电子监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电子监察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各部门必须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业务平台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责任制;必须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办理各种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严格执行相关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主管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证实施电子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定期安排组织开展专项工作督查,市监察局要把实施电子监察工作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责。要在建立和完善督查、评估、考核等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严肃工作纪律,认真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