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推进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强“农超”对接,推动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建立采购关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主要农副产品和特色农业,参与领办或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联合优势,培育农产品经营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产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搭建农产品信息、合作、交易平台。
(四)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着眼于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发挥传统优势,扩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加快建设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合理布局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构建符合环保要求,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处理一体化的区域性再生资源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项目,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业务。
(五)扎实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制定全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在继续完善试点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农民生产生活需求,提供相应综合服务。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这一平台,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六)探索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生产经营合作关系,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合作社。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探索建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之间的资金调剂机制,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三、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一)深化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改革。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服务、指导和协调等职能,大力推进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以及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机关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