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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10修订)

  本条例所称城市内河,是指石灵河、石埠河、西明江、可利江、心圩江、二坑溪、朝阳溪、竹排冲、那平江、四塘江、大岸冲、马巢河、凤凰江、亭子冲、水塘江、良庆冲、楞塘冲和八尺江。
  本条例所称堤防,是指河道沿岸用于防洪排涝的相关设施,包括防洪堤坝、护岸、护栏、涵闸、涵管、排涝泵站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与堤防的建设、整治、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邕江堤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邕江已建堤防河段的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市城市内河管理机构(以下与市邕江堤防管理机构统称市河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城市高速环道内(不含高速环道路基下部分)内河干流和八尺江邕宁行政区域内干流河段、那平江南梧大道下游干流河段,大岸冲龙潭水库坝脚下游干流河段、四塘江沙江汇合口下游干流河段的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河道管理机构行使河道与堤防建设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其他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与堤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河道与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违反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河道与堤防建设

  第七条 河道与堤防建设规划,由管理该河道堤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河道与堤防建设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水利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河道与堤防建设应当保证防洪和航道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兼顾交通道路、园林绿化、城市景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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