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7日
广西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决定
(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区、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了解预算编制情况,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二、将第七条中的“同时创造条件,积极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第三项修改为:“科目列到‘款’,重点项目列到‘项’的预算收支总表,基金预算收支总表,本级各一级预算单位收支表,建设性支出,按类别划分的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支出表,以及相关的说明材料;”
三、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收入的安排与地区生产总值的规模相适应的情况;”
第四项修改为:“预算支出结构、各项法定重点支出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将第十五条第六项修改为:“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情况。”
第八项修改为:“本级各预算单位使用预算资金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益;”
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和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禁止截留或者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