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各级综治委的职责是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
(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
(三)加强对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文化道德素质,增强全民法制观念;
(四)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积极调解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第三章 治安防范与整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防范的具体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承担社会治安防范的社会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