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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0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预防为主,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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