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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取消、降低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取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文件中规定的有关电梯检验中登高收费的规定。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驻辽宁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特种检验收费的,其收费标准暂按我省现行收费标准执行。我省收费标准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中有关收费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辽价发[2003]43号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换证复审培训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的50%执行,特种设备(不含场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由现行规定的每证50元降低为每证30元;

  4、降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列16项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1)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L-009-0167),测量范围≤1000t/h的,由每台3200元降低为2240元;测量范围>1000t/h的,由每台3740元降低为2620元;

  (2)自动检重称(L-013-0171),测量范围50kg以下的,由每台2500元降低为2000元;测量范围50kg以上的,由每台3800元降低为2850元;

  (3) 数字式电容耦合测试仪(D-022-0344),由每台500元降低为350元;

  (4)线路故障测试仪(D-023-0345),由每台450元降低为315元;

  (5)低频相位计(W-033-0452),由每台1470元降低为1030元;

  (6)波导噪声发生器(W-035-0454),由每台810元降低为648元;

  (7)漂移分析仪(W-081-0500),由每台2120元降低为1484元;

  (8)V5.x协议监测分析仪(W-083-0502),由每台2520元降低为1765元;

  (9)仿真耳(S-007-0574),由每台980元降低为690元;

  (10)杂音计(S-021-0588),由每台1500元降低为1050元;

  (11)镭放射源(DL-001-0642),由每个1470元降低为1030元;

  (12)射线标准辐射源(DL-003-0644),由每个1225元降低为860元;

  (13)核子皮带秤(DL-030-0671),由每台1470元降低为1030元;

  (14)射线料位计与料位开关(DL-032-0673),由每台980元降低为700元;

  (15)电离辐射厚度仪(DL-033-0674),由每台980元降低为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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