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1995]16号);
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
1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质量检验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82号);
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36号)。
16、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安户籍证件收费问题的函》(辽价函字〔1994〕7号)
1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62号)
1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居民身份证加急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0号)
1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7〕34号)
2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发〔1992〕124号)
2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5号)
2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71号)
2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8〕53号)
24、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7]10号)
上述被废止文件中的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此前已有文件取消或停收的,按此前文件规定的时限执行;此前没有取消和停收的,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文件中转发的国家文件,涉及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