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10]11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稳定市场物价、治理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
1.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计量管理函授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1997]11号);
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标准现行性确认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6]82号);
3.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6号);
4.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成人高考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号);
5.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函》;
6.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计算机摄像收费标准的函》(辽价费字[2000]27号);
7.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艺术人才转让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价费字[1998]1号);
8.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省音协器乐演奏考级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4]15号);
9.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音乐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36号);
10.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党政机关行政管理专业证书班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82号);
11.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理论考试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