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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是要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等法律文书;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四是推进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制度。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复杂案件,同级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进行法律审查;

  五是严格实施查封扣押权。各执法单位依法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查封或者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查封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等情况,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结合,实施分类分步执法

  各执法单位要做到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结合,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分类分步的行政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各执法单位要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等非强制性方法,加强法制宣传,探索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各类违法情况的发生,努力减少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抵触情绪,进一步提升水务(海洋)执法效能和执法形象。

  (四)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

  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或者参照水务(海洋)执法法律文书样式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按规定整理入卷,归档保存。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卷面整洁,装订整齐;填写的表式文书正确;执法文书的内容要素齐全,正、副卷归档正确;作出的行政决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罚适当。

  (五)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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