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
各执法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执法依据进一步予以梳理,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职权,规范行政执法流程
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结合本单位执法岗位和人员配置,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执法岗位的职权责任明细化,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流程,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执法流程应当在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五)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各执法单位应当健全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机制,制定具体的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明确评议考核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认真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过错追究。各执法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方法、程序。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本市水务(海洋)管理行政处罚事项细分有一百多项,不少行政处罚事项罚款幅度规定的比较原则,因此,各执法单位在做好执法工作的同时,应当认真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和细化。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将制定本市水务(海洋)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并通过适当程序予以公布。各执法单位应当做好宣传和内部培训工作,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汇编成册,每个执法人员人手一册,并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确保全面掌握和落实。
(二)健全具体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各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在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