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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因此,各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二、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正确的执法理念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执法规范化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各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合法权利、教育指导为先、权责统一”等执法理念。通过这些执法理念的确立,促进执法观念转变,即从“重权力轻权利”向“尊崇合法权利”转变、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程序并重”转变、从“重权轻责”向“权责统一”转变。

  全市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系统要注重培育执法文化,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行政执法培训,并将行政执法培训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开展。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开展基础法律知识和水务(海洋)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才能上岗;各执法单位应当制定详尽的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各种法制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和考试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各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并及时将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告。

  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严禁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各执法单位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证件有效期内,应当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到期换领执法证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各执法单位应当以此为契机,认真梳理本单位执法人员情况,坚决禁止无执法证件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从事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只能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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