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堤防设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是指为了保障堤防设施安全完整,发挥堤防设施防汛功能,确保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堤防设施情况,由养护责任单位对堤防设施进行检查的活动。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堤防设施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及时了解堤防设施情况,保障堤防设施安全完整,发挥堤防设施防汛功能。
堤防设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具体规定由市堤防处制定,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八条 (日常养护)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堤防设施的日常养护。堤防设施的日常养护包括定期保养和及时修复。
对于堤防设施的易损部位应当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定期保养,对堤防设施的损坏部位应当及时修复,修补材料不得低于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达标考评)
达标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堤防设施的安全状况和养护单位管理状况。
市堤防处应当根据市水务局制定的规定和标准,组织开展堤防设施养护达标考评工作。
第十条 (养护责任变更及养护责任书样式)
堤防设施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时,原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签订养护责任变更协议。养护责任接受单位应当自签订养护责任变更协议之日起10日内到市堤防处或者区河道主管部门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
养护责任的变更,从签订养护责任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养护责任书和养护责任变更协议的样式由市堤防处制定,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维修)
市堤防处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堤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养护责任单位进行修复、大修、除险加固、重建等专项维修。
对堤防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市堤防处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鉴定结论进行专项维修。
由市堤防处负责的专项维修项目可以委托所在区堤防设施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