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泖港是指大泖港干流左岸竖潦泾至向阳河、右岸竖潦泾至北朱泥泾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松江、金山2个区。
苏州河堤防设施是指苏州河干流黄浦江苏州河口至沪苏边界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闵行、嘉定、长宁、普陀、闸北、静安、黄浦、虹口9个区。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堤防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负责对堤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堤防处)负责堤防设施的行业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堤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组织落实工作。
第四条 (行业管理内容)
本规定所称堤防设施行业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拟定日常养护标准和规范、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签订养护责任书及变更备案、日常巡查、安全鉴定、应急抢险、防汛抢险、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管理、达标考评、堤防设施养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水务局可以根据堤防设施管理的需要,将经营性专用岸段的行业管理委托给所在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养护工作分工)
养护工作包括对堤防设施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养护等。
经营性专用岸段堤防设施的养护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责任书由市堤防处委托所在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签订。
公用岸段和非经营性专用岸段堤防设施的养护工作,由市堤防处负责;市堤防处也可以将养护工作委托堤防设施所在区的堤防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并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六条 (日常巡查)
市堤防处和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堤防设施的汛前、汛中、汛后及台风高潮警报发布后的日常巡查。日常巡查重点包括堤防设施在建项目、险工薄弱岸段等。
日常巡查中发现危害堤防设施的,应当要求堤防设施养护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养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发现堤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养护责任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