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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水务〔2010〕746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9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的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以下简称堤防设施)是指在河道沿岸建造的具有挡潮防洪能力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黄浦江堤防设施包括黄浦江干(支)流及上游拦路港、红旗塘、太浦河、大泖港等堤防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黄浦江干(支)流是指左岸吴淞口至牛脚港,右岸吴淞口至黄桥港和各支流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宝山、杨浦、虹口、黄浦、卢湾、徐汇、闵行、浦东新区、奉贤、松江10个区。

  (二)拦路港是指拦路港干流左岸牛脚港至淀山湖,右岸三角渡至淀山湖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

  (三)红旗塘是指红旗塘干流左岸三角渡至沪浙边界,右岸黄桥港至沪浙边界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

  (四)太浦河是指太浦河干流西泖河至沪浙、沪苏边界两岸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1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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