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1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举报中心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二十三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四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稽查局要按规定报送税务违法检举案件的办理情况。直属稽查局举报中心每月10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案件查处情况动态报告表》和《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半年和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于当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半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和半年度及年度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工作报告。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按照总局的要求,汇总、分析、总结半年度和年度全省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工作,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上报总局稽查局《半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撰写全省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工作报告,上报总局稽查局。
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第五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