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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1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举报中心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二十三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四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稽查局要按规定报送税务违法检举案件的办理情况。直属稽查局举报中心每月10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案件查处情况动态报告表》和《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半年和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于当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半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和半年度及年度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工作报告。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按照总局的要求,汇总、分析、总结半年度和年度全省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工作,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上报总局稽查局《半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撰写全省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工作报告,上报总局稽查局。

  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第五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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