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电话、口头检举,征得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对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应当在《税务违法检举案件登记簿》上登记;对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税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地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检举事项进行登记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填制《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审批表》,报经稽查局局长审批以后立案查处。必要时向省局稽查局申请督办,对需要总局稽查局督办的由省局稽查局统一申请。
省局稽查局受理的重大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应制作《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督办函》,按稽查局长批示交本局检查部门或者转直属稽查局立案查处,登记《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台账》。直属稽查局直接受理并立案查处的检举案件,须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填制《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审批表》,报经稽查局局长审批以后处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转交各直属局办理:
(1)双定户、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涉税违法行为;
(2)个人出租物业、销售房屋时发生的涉税违法行为;
(3)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使用假发票涉嫌偷税数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发票违法行为;
(4)其他案情简单单一、不涉及重大涉税违法的案件。
需要交办、转办的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制作《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交办函》或《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办函》,办理交办或转办,并登记《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台账》。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填制《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审批以后,暂存待查,待检举人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