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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征得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对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应当在《税务违法检举案件登记簿》上登记;对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税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地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检举事项进行登记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填制《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审批表》,报经稽查局局长审批以后立案查处。必要时向省局稽查局申请督办,对需要总局稽查局督办的由省局稽查局统一申请。

  省局稽查局受理的重大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应制作《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督办函》,按稽查局长批示交本局检查部门或者转直属稽查局立案查处,登记《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台账》。直属稽查局直接受理并立案查处的检举案件,须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填制《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审批表》,报经稽查局局长审批以后处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转交各直属局办理:

  (1)双定户、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涉税违法行为;

  (2)个人出租物业、销售房屋时发生的涉税违法行为;

  (3)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使用假发票涉嫌偷税数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发票违法行为;

  (4)其他案情简单单一、不涉及重大涉税违法的案件。

  需要交办、转办的检举案件,举报中心制作《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交办函》或《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办函》,办理交办或转办,并登记《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台账》。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填制《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处理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审批以后,暂存待查,待检举人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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