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报送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七)省局举报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直属稽查局的检举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地税局向社会公布税收违法举报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各稽查局设立检举接待室。
第七条 各稽查局应当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八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的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在《税务检举案件受理单》上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