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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报送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七)省局举报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直属稽查局的检举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地税局向社会公布税收违法举报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各稽查局设立检举接待室。

  第七条 各稽查局应当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八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的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在《税务检举案件受理单》上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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