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0年第4号)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999年4月8日印发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琼地税发[1999]1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我省地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设在各稽查局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管理工作,各直属稽查局驻点检查科协助做好本局举报中心受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举报中心主要负责检举管理工作。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