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九、旧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经理人实施管理或由业主自行管理的,房产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业主委员会或管委会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十、旧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社区居委会实施管理的,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按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用。

  十一、社区居委会应当指导社区居民组建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为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优先吸收本社区的居民就业,受业主大会委托为旧住宅区提供管理和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

  十二、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推动业主自治管理健康发展,参与旧住宅区重大事项的调查处理,参与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执业信用考核,对旧住宅区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引导居民参与旧住宅区民主管理,不断增强居民的主人意识和责任意识。要通过组建相对固定的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参与环境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为旧住宅区居民提供多种公益服务。

  十三、建立由社区居委会为召集单位,公安派出所驻社区民警、业主委员会主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人、售后公房的房屋出售单位代表、供水、供气、供热、排水、供电服务窗口单位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旧住宅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四、建立健全旧住宅区综合管理市场服务体系。为保证居民自主选择管理模式的正常运作,市房产行政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制定旧住宅区的管理规范、服务标准,培育与旧住宅区管理服务相配套的专业化市场,逐步推行旧住宅区服务“管理与作业分离”的运作模式。

  十五、各地区政府要完善旧住宅区管理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各类旧住宅区管理应急预案和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探索引入物业管理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业主和旧住宅区管理单位风险防范能力;探索建立旧住宅区管理应急托管机制,解决居民最基本的物业服务需求;加强各区域性房屋应急维修中心和房屋应急维修站的建设,在政策扶持、资金投入、业务指导、设备设施添置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更好地满足居民安全使用房屋的需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