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房屋维修资金尚未全面归集到位的房屋,各地区政府应筹集房屋应急维修资金,用于垫付房屋应急维修。垫付的资金由应缴费单位或业主承担本金及利息,并从其补缴的维修资金中扣还。对符合政府住房保障范围的特困户,其应分摊的应急维修资金由相关地区财政承担。
五、旧住宅区发生房屋应急维修情况时,各地区房产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房屋所有权人限期维修。房屋所有权人无法履行维修义务的,应由区房产行政部门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归集不到位的部分,由区政府所筹集的应急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指定有关部门向所有权人追缴。需要立即进行排险的,房产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排险,然后按上述程序组织维修或代修。涉及住户腾迁躲险的,由该地区政府组织实施。
六、在旧住宅区内,各地区城建部门负责道路、排水、绿化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维修,负责居民垃圾的清理和庭院、楼道清扫保洁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监控设施的养护、维修;体育部门负责健身器材的养护、维修;旧住宅区管理单位负责庭院的公共秩序、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市路灯管理部门负责路灯的养护、维修工作。
七、街道办事处负责旧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社区居委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产权多元化或经过综合改造的旧住宅区,可以成立住宅区事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能。管委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房屋产权单位指派的代表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业主代表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管委会在街道办事处和各地区房产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管委会主任委员可以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
八、旧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管委会负责起草物业管理方案,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房产行政部门要为其免费提供业务咨询、推荐招投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抽取专家评委、提供开标评标场地等服务。招投标代理等相关费用由市房产行政部门协调招投标代理机构先予缓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