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旧住宅区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旧住宅区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
旧住宅区是指2000年6月底以前交付使用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住宅区,以及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解困和回迁等住宅区。近年来,由于旧住宅区综合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相当一部分旧住宅区处于弃管状态,产生诸多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为解决上述矛盾,提高我市旧住宅区综合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住房保障制度,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品质”的总体要求,以便民、利民、为民、安民为主旨,在旧住宅区综合改造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旧住宅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到2012年底,建立全市住宅区“统一政策、区域负责、属地管理、多方协同”的综合管理体制。
二、各地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旧住宅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把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区、街两级旧住宅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区级房产行政部门要根据旧住宅区的数量情况,向每个街道办事处派驻1至2名驻街专管员,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及管理工作。
三、市房产、城建、行政执法、工商、公安、物价、规划、建设、财政、民政、消防、环保、质监、司法、人防、体育等相关部门负责旧住宅区的综合管理职责。要按职责分工,制定管理细则,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措施与程序。要将处理投诉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负责人员的电话手册发放到社区,并在旧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旧住宅区内向居民群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