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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3.因甲方拆改热计量装置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不能正常计量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甲方已足额缴纳采暖费,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甲方缴纳的基本费用,并支付等额违约金。
  退费额=日平均基本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基本热费=采暖费基本费用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暖天数
  2.乙方未尽管护义务,造成甲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供热质量未达到热能供应方案要求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①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
  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后,影响供热设施运行;
  ③乙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6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房屋租赁关系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甲方未书面告知的,甲方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乙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的,物业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用热量参数、双方法人登记注册信息以及其他供热采暖情况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日至       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供热协会、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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