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甲方拆改热计量装置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不能正常计量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甲方已足额缴纳采暖费,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甲方缴纳的基本费用,并支付等额违约金。
退费额=日平均基本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基本热费=采暖费基本费用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暖天数
2.乙方未尽管护义务,造成甲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供热质量未达到热能供应方案要求的,
。
4.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①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
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后,影响供热设施运行;
③乙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6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房屋租赁关系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甲方未书面告知的,甲方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乙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的,物业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用热量参数、双方法人登记注册信息以及其他供热采暖情况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供热协会、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