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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计量热价为    元/吉焦。
  2.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基本热费足额缴纳给乙方。
  计量热费的缴纳时间为:         ,计量热费的逾期违约金计收时间为: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缴纳:
  □ 直接向乙方缴纳;
  □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4.双方应当在供暖起、止日,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进行书面确认。
  5.热计量装置损坏、出现故障等不能正常计量时,甲方按热计量装置损坏前一个查表周期的日平均用热量计缴热计量装置损坏期间的采暖费。
  6.甲乙双方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产生争议的,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规定解决。经检测,热计量装置准确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热计量装置不准确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热计量装置。
  第五条 供热采暖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
  1.甲乙双方约定,供热采暖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为:      
                             
                             
  甲乙双方按分界点承担各自负责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具体划分如下:
  (1)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甲方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承担相应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的责任,相关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乙双方对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的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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