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热量结算点设置在:
□ 双方约定的供热设施管护责任的分界点;
□ 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内;
□ 供热设施二次支线;
□ 楼栋;
□ 其他:
。
第二条 采暖期
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 约定供暖时间为:每年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
第三条 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
1.甲方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乙方运行调节方式的要求。甲方需要调整运行工况的,应当符合乙方的运行调度要求。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采暖建筑信息资料和实际用热状况,按国家和本市建筑采暖耗热量指标,核算甲方建筑采暖用热量,制定热能供应方案。热能供应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建筑物所遵守的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设计热负荷和耗热量指标;应对气候变化的热量调整等。热能供应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
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暖,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
3.甲方(含甲方负责管理的采暖用户)按热能供应方案,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1)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
甲方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本合同签订时,基本热价为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为
元/千瓦时(或
元/吉焦)。
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热价标准的,应当按调价方案的规定计算采暖费。
(2)市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或双方约定的采暖期超出法定采暖期时间的缴费标准:
甲方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