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9)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
采暖地点:
。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 符合节能标准;
□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 不符合节能标准;
□ 其他:
。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
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