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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9)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 符合节能标准;
  □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 不符合节能标准;
  □ 其他: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      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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