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体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沈政发[2010]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市与全国一样,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品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辽政发〔2010〕37号)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努力稳定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项政策 稳定农业生产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要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日光温室和设施农业建设,抓好冬季大棚蔬菜生产,努力提高蔬菜产量,扩大速生蔬菜生产规模,提高本地供给能力;要深入开展农商、农超、农餐“三对接”活动,用市场流通拉动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增产,增加农民收入。
二、采取有力措施 切实保障供应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确保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为目标,按照国家规定的储备标准,做好小包装成品粮食、食用油,以及猪肉、食盐和食糖等商品的储备工作;要把握好储备商品的投放和轮换节奏、力度,提前做好应急保障预案,切实保障市场供应;要加快推进蔬菜批发市场、社区菜市场和冷链物流等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三、多方协调配合 降低流通成本
市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运输渠道相关收费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随意拦截运送农副产品车辆违规收费的行为;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要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要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