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沈政发[2010]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府决定恢复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中央、省交办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例查,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全市创建平安畅通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陈海波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邢 凯 市委常委、副市长
许文有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兼)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经委、市服务业委、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法制办、市人防办、市国资委、市工商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沈阳棋盘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市综合治理办、市精神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气象局、和平区政府、沈河区政府、铁西区政府、皇姑区政府、大东区政府、东陵区(浑南新区)政府、于洪区政府、苏家屯区政府、沈北新区政府、新民市政府、辽中县政府、法库县政府、康平县政府、沈阳军区联勤部、沈阳警备区、辽宁省武警总队、沈阳客运集团、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等单位相关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