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3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应当依法另行招标。
第七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但国家或者本市对招标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