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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今冬明春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二)督查阶段(2010年12月26日至2011年1月15日)。省厅将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督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主要督查各市、县制定的检查方案、对辖区内各燃气企业的检查记录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具体行程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冬季是用气高峰期,也是我省火灾的多发期和高发期,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冬季燃气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制订燃气安全检查实施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落实规定,严格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要逐项记录并向被检查单位详细说明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须在检查结果上签字。对组织领导不力、走过场,排查漏查或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问题和影响的,将依照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深入检查,落实整改。对未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或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企业及站点,要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 号),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告知所在地人民政府。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跟踪落实。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措施和安全用气知识,及时曝光重大、特大燃气事故,使广大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燃气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岗位技能,落实岗位责任。

  (五)抓好分析,及时沟通。检查期间,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工作。各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的检查情况,并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本次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总结材料报送省厅城建处。

  联 系 人: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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