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三)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四)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五)各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各生产岗位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井下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必须认真填写带班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巡查路线、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其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认真组织验收,严格执行销号闭合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将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培训。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新录用的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开采要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并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开采。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山年度灾害预防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绘制矿山相关图纸,图纸要与实际相符。露天矿山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地下矿山图纸包括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第二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勘探、开采需要编制作业规程,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