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2010〕62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淮北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企业,包括依法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的非煤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视同非煤矿山企业管理。
第四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级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区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可以接受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