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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年第二批关闭煤矿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年第二批关闭煤矿名单的通知
(陕政发〔2010〕4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家安监总局等十四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和2010年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市煤矿整合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0〕103号)中已确定于6月底前关闭榆林市37处煤矿的基础上,再将47处列为我省2010年第二批关闭煤矿实施关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关闭工作由县级政府(市属煤矿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关闭矿井必须达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矿井关闭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吊(注)销公布关闭煤矿相关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证,并停止供给井下生产用电。

  三、公布关闭煤矿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各有关市、县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严防非法组织生产。

  四、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煤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五、请各相关设区市政府12月10日前将关闭煤矿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2010年第二批关闭煤矿名单(47处)

  一、渭南市(34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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