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八)转让重大财产。重大财产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财产。
(九)对外捐赠同一事项达到2万元或者年度累计捐赠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十)分配利润。
(十一)国有资产转让。
(十二)资产评估。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资产转让,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十三)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十四)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的重大事项中,以下事项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本制度第四条第(一)至(五)、(八)、(十)款所列事项。
(二)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增加、减少上市公司股权。
(三)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超过1000万(含1000万元)。
(四)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五)年度对外捐赠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六)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
第六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报市国资委审批额度以下的,以及第四条未列的其他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一)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1.以土地、房产、重要设备作为抵押进行融资的。
2.企业重要子公司股权、产权变动(包括合并、分立、改制等)。
本制度所称企业重要子公司,由市国资委与企业商定。
3.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4.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低于100万元并低于本企业净资产的20%。
5.企业登记事项、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