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淮政秘〔2010〕17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行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淮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淮北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淮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和监管职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范畴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融资行为、改革改组、增减资本及股权变更、资产及债务处置、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安全生产等。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报告)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企业章程的确定和修改。
(二)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三)改制。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四)上市;发行债券。
(五)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者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市政府批复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