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工商部门负责煤矿企业注册和营业执照办理与监管。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或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有关部门移送的煤矿企业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责令停产或关闭的决定文件或者其他依法移送的应当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执法文书,要积极予以配合;对拟关闭煤矿的营业执照及时予以注销或吊销。
(三十六)公安部门负责对煤矿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承担煤矿企业爆破器材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禁止非法煤矿获取火工用品;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小煤矿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责令停产或关闭的决定文件或者其他依法移送的应当停供或封存火工品的执法文书,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十七)供电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停、供电管理,依法查处转供电和私接电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向非法煤矿供电。
(三十八)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煤矿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管理,指导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查处煤矿劳动用工中的违法行为。
(三十九)工会组织要积极维护职工权益,指导帮助煤矿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四十)建立地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各煤矿企业要在显著位置公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国土部门的举报受理电话。举报电话实行首接负责制,谁先接到举报电话谁负责牵头查证,其他部门配合调查取证。对煤矿企业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和伤亡事故及超能力生产行为的举报电话,经调查核实,可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
七、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安全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四十一)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市政府与产煤县(区)政府、产煤县(区)政府与煤矿企业要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形成市、县(区)、企业三级目标考核体系。市政府根据国家对煤炭行业产业政策的调整情况、省年度目标下达情况和我市煤炭行业的具体情况设置目标体系和考核内容。每年组织一次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四十二)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凡发生煤矿事故的产煤县(区),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按照奖罚对等的原则,对年度目标完成好的,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对各产煤县(区)县(区)长、主管副县(区)长和煤炭局长等予以奖励。
八、加大问责力度,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