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和消防材料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二十四)加强技术资料的管理。矿井必须按《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时绘制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等必须有实物图纸和电子版图纸。矿井必须建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设立技术档案室,明确专人管理。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至少每季度报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分局备案一次。
四、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及时关闭资源枯竭矿井
(二十五)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要进行矿山储量年报核查,建立资源动态档案,掌握各矿的资源储量和剩余服务年限。
(二十六)煤矿企业要在年初向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季度生产计划和采场布局安排的图纸,由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十七)根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十四部门《
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发现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排除隐患:
1. 存在《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
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
2. 存在《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皖经煤炭〔2006〕274号)第六条所列10种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
3. 存在《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08〕76号)第九条所列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
矿井安全隐患排除后,必须经过做出停产决定的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恢复生产。凡停产一周以上的矿井,复产前,必须进行全员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培训须由四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