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正规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二个以上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实行全风压通风。严禁采用巷道式、高落式、仓储式等明令淘汰的采煤方法。
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要控制水平、采区和阶段、区段高度;减少小眼数量,减少漏风,降低通风阻力。采掘工作地点严禁出现无风、微风作业现象。采区或阶段必须至少布置一条伪倾斜上山,与采区和阶段运输或回风平巷联系,用于进风、行人和运输。阶段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0米。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和全风压通风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严禁以掘代采、挑顶煤回采。
(二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企业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淮北市地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淮政办〔2009〕39号)规定装备和管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所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字化联网工作管理和维护,确保运行可靠。
(二十一)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
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矿井应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水体下采煤或采用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煤层,编制的可行性方案、开采设计和安全措施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十二)加强矿井防尘管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湿式钻眼、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煤矿,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必须安设防尘设施和风流净化水幕,井下各转载点必须安设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要加强个体防护工作,减少粉尘对从业人员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