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切实加强班组建设。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班组管理实施办法,做到关口前移抓现场,重心下移抓班组,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煤矿必须实行班组安全质量验收制度,明确验收的程序、方法和内容,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带班干部、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在规定地点进行交接班,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班组安全质量验收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要现场保存备查。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十六)加强煤矿调度值班和应急演练。煤矿安全生产调度、通风调度、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联合值守,每天至少有一名矿级负责人值班。
45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应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保证资金投入。不具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煤矿必须与就近的应急救援单位签订救护协议。
三、加强煤矿技术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七)深化瓦斯综合治理。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建立完善瓦斯防治工作体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立防突机构,配齐专职防突管理人员,按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认真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健全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责任制,规范瓦斯治理技术审批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皖政办〔2009〕118号),不具备瓦斯治理能力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实施托管,托管方与被托管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界定双方的安全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瓦斯治理的职责。
(十八)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一通三防”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煤矿采区通风系统必须完整、可靠;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煤矿企业必须切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坚决消灭串联风、循环风、无风、微风现象和瓦斯超限、风速超标等违章冒险生产行为。
(十九)矿井必须合理划分水平、采区和阶段,明确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严禁剃头开采和工作面上够回采。矿井必须在原有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生产布局,合理安排采掘布置,避免出现生产集中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采掘工作面个数。年产6万吨以下矿井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