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出售期间矿井必须停止生产或者建设。受让方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组织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重新办理或者变更相关证照,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
二、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做好煤矿安全基础工作
(十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开采。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对井下采掘巷道的测量工作。煤矿井下封闭墙必须由所在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编号、统一管理。未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煤矿企业不得自行砌筑和启封井下封闭墙(抢险应急除外)。相邻煤矿之间必须签订安全开采协议,按月交换反映井下真实采掘情况的图纸。根据安全开采需要,相邻煤矿应相互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对方的开采情况。
(十二)煤矿企业要落实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在现场带班作业。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监管监察部门应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完善矿井灾害预防措施。企业集团(公司)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煤矿至少每旬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煤矿企业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每季度向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监机构书面报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告须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十四)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度和体系,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企业月度自查、各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季度检查、市煤炭管理部门半年检查验收制度。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工艺和落后的支护方式,推行壁式开采、机械化开采和井巷锚喷支护等先进适用技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工作规划,逐矿明确达标目标。
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要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建设全过程。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把竣工验收关,保证投产一个、达标一个,逾期未达标的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凡在2011年底前未实现达标的生产矿井,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县(区)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