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通知
(淮政〔2010〕5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任职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六证”的煤矿企业严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办地方煤矿的企业(含煤矿上级企业集团或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自觉接受地方煤矿监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煤矿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煤矿必须配齐符合任职条件的矿长、总工程师及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井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
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安全管理能力,取得安全资格证,身体健康,年龄不应大于60周岁,能够胜任井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0万吨/年以上煤矿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包括煤矿及其企业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环境,改善工人作业条件;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